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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政策法规一览

更新时间:2015-01-21

  黑龙江省

  《关于在全省建筑工程中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的多层住宅建筑(含别墅),应首先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小高层、高层以及其它公共建筑鼓励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吉林省

  《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注:2011年6月2日)起,省域内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六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含商住楼)和医院病房、学校宿舍、宾馆、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七层及以上住宅建筑、其它公共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长春市

  《关于建筑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市区内新建十二层以下居住建筑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建筑工程项目,宜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系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项目(体育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车站等)和重点工程要应用可再生能源。

  辽宁省

  《关于在建筑工程中大力推广太阳能利用和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中规定:各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工程中要大力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能集热板,做到与住宅主体工程三同步:即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沈阳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技术的通知》中规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建和改建的低层(别墅)和多层住宅建筑,均应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对小高层、高层住宅及其他公共建筑,应根据建设单位和使用者的要求,确定是否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一体化应用。鼓励小高层、高层住宅及其他公共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大连市

  《关于在建筑工程中全面推广应用太阳热水器的通知》中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所有新建和改建的低层(别墅)、多层住宅建筑,必须按《大连市太阳热水器建筑设计导则》进行太阳热水器一体化设计和施工。小高层、高层住宅及其他公共建筑可依据开发单位和使用者的要求,确定是否进行太阳热水器的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锦州市

  《辽宁省锦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新建十八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十二层及以下宾馆、饭店、医院、学校、游泳池、公共浴室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必须充分利用楼顶、阳台、空地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开发、建设单位当年(注:该通知2012年发布)开发的十八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十二层及以上宾馆、饭店、医院、学校、游泳池、公共浴室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鼓励推广采用。

  辽阳市

  《在民用建筑工程中应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中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以工程设计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全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工程均应当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在2013年3月1日前开工的居住建筑项目,鼓励建设(开发)单位调整设计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2013年3月1日以后建设的居住建筑项目,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未按规定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的,必须重新调整设计并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复审。

  本溪市

  《关于在建筑工程中应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中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新建住宅七层(含七层)以下和使用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全面设计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葫芦岛市

  《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大力推广太阳能利用和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中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新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必须考虑利用太阳能技术,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建筑一体化技术,做到同步设计,对预留、预埋设施应做到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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